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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后勤集团用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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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集团用工管理规定
为合理地进行人力资源配置,规范集团的用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集团各单位的用工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为实现集团的服务目标、经营目标,集团各单位必须以精简、高效及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为目的,合理安排各类人员的比例关系,做好定岗定编工作。
二、集团采取层级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的用工管理。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集团规章制度的用工情形,导致劳动纠纷赔偿的,集团将追究各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经济惩罚。
三、各个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人事管理工作。
四、员工录用规定:
1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者,录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需符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不得录用证件不全不实者。录用时,本市员工必须持身份证、失业证;外来员工必须持身份证、暂住证;特殊工种的新入职员工须提供单位要求的体检证明,入职后每年集团组织体检一次。
3、不签劳动合同、不缴交社保者不得聘用。
4、用工单位应将员工资料于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录入集团人力资源软件管理系统。
五、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集团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与集团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保,劳动合同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或盖手印。
2集团招聘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若招聘的是有工作经验者,试用期可适当缩短为二至五个月);其他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转正,基层员工由用工单位组织考核,集团聘用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工单位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转正。
3、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包括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六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经用工单位及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4、集团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5、严格合同的报审程序。劳动合同盖章必须附有劳动合同签订花名册(人力资源部统一制订),以报告形式报集团审批。
6、严格把握员工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和填写内容,并由各单位人事管理员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协商合同终止或续签事宜。
六、员工离职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集团将按旷工处理或扣留未领工资。离职手续包括:
(1)    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    交还所有集团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等;
(3)    住宿者退还集团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4)    报销集团帐目,归还集团欠款;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5)    员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有关培训等费用;
(6)    如与集团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7)    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由集团发布公告宣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特殊情况用工规定:
1、原则上不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特殊情况需报送集团批准。
2、人力资源部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于每年年底通知各单位下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等相关手续。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本市女员工若因历史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在厦门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员工身体条件允许下,经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报送集团批准后,可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最高不超过55周岁。
2)外来女员工年满50周岁时在员工身体条件允许下,经单位和员工双方协商,报送集团批准后,若社保实际缴费已满10年,可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缴交社保;若社保实际缴费不足10年,可签劳务协议。用工期间由集团缴交意外险。返聘年龄最高不超过55周岁。
八、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集团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用工细则。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所发布的用工规定文件(厦大后勤人[2003]12号、厦大后勤人[2005]06号、厦大后勤人(2008)27号、厦大后勤人[2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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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六月